本报今天消息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实习生陆翠霞、黄琨报道:高收入者超生将加大惩罚力度!今天上午,广东省计生委主任时述花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修改说明,透露了多项内容。
村民改居民给予“缓冲期”
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将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一称为居民户口。针对这一情况,《条例(修正案草案)》明确:村委会按国家规定整建制改为居委会后,对于依法生育的原村委会居民,按照国家计生委的指导意见,给予他们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缓冲时间,即“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独生奖励标准调整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退休人士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做法,逐步向领取社会保障金、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原条例中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为此,《条例(修正案草案)》作了新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市、区)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助。”
另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原规定“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5%计算”,明显偏低,达不到奖励的目的,根据调研的结果,改为“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
重婚和姘居生育加重处罚
针对过去高收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等问题,《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针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职工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乡(镇)上年人均纯收入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对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也加重了处罚,征收六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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