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毛国强)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结束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新《条例》出台后,原《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同时作废。新《条例》重新调整确定了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提出了具体要求。
新《条例》规定,除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之外,凡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坐落在城镇的其他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其单位均应按比例参保,职工失业后将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核定后,于十日内缴纳。具体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求职登记凭证,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无本市户口的,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每满六个月继续申领的,应当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审核。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据悉,《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将于近期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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