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保险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
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时,可根据实际,参照当地标准,为已退休人员提取补充医疗费 ,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单位对个人医疗费补助部分;补充医疗费暂由改制后企业管理。其中,在杭省属事业单位先按人均3万元标准提留,若今后杭州市实行退休人员医疗费社会统筹,再按有关政策参加。
关于养老保险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改制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连续工龄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前已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今后国家和省统一调整退休待遇时,社保经办机构按企业办法调整其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解决。
改制前参加工作、改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可从原单位国有资产中提出一块,根据其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本人改制前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4%×120个月。
改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提前退休
———有条件的省属事业单位在改制或撤销时,截至2002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者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本人自愿,经审核批准,可以实行提前退休,并按当地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在杭省属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提前退休的,应由单位和职工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年限内的退休费,按事业单位现行标准,每年递增8%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缴费工资的规定比例,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8%,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每年递增3%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关于补偿金
———对改制后不保留国有股份的,要依法解除原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并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国有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改制之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省规定的限额。
对改制后保留国有股份的,在与职工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不给予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若今后进一步改制为不保留国有股份的企业,则按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改制时未聘人员或本人提出自谋职业,经单位同意而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规定给予职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离退休人员
———省属事业单位改制或撤销时,应按当地标准提取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经费,并向所在地社保机构缴纳。在杭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后,其离休干部的“两费”保障机制由省里统一建立和管理。
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之前,省属事业单位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省属事业单位撤销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离退休人员抚恤金、丧葬费,精简退休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按现行规定和标准提取。
新浪手机图片每天增加上百幅,下载最新图片送数码相机钻戒!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