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在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中,由于对公用设施维修责任界定不清,物业管理企业与相关管理部门相互推诿的事情时有发生,致使居民利益受损。
为此,武汉市政府近日颁发了《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对住宅区公用设施维修管理的相关责任作了界定。
供水
———已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各户计量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计量水表出水接口处至业主的用水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按楼栋或单位设置计量水表的住宅区,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业主共用的供水管线及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的,由业主管理维护;
———配置一个或数个总计量水表的住宅区,总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管线、设备由供水单位管理维护;总水表后第一个阀门至用水户计量分表之间的供水管线、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修;业主屋内自用部分,由业主自行管理维修。
排水
住宅区内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交接井及其以外的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城市排水设施养护单位管理维护。
供电
———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管的专用变压器及设置一个总电表采用架空线路供电的,以住宅区配电室前第一断路器为界,第一断路器及其以外的部分,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断路器以内至用户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采用电缆供电的,以公共开闭所出线开关柜为界,界限以上(含下刀闸)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界限以下的部分,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电表出线开关以后的,由业主管理维护;
———由供电单位设置公用变压器及按楼栋或单元设置一个电表的,电表及其以外的供电线路及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电表出线开关至各户电表的供电线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各户分电表出线开关以后的线路、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区,以各户电表之后的第一开关为界,之前的设备由供电单位管理维护;第一开关及其后导线至业主的用电设施,由业主管理维护。
燃气
到燃气表的供气设备及供气管线,由燃气供应单位管理维护;其周围的安全防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燃气表出口开关管线以后的设备由业主管理维护。
供热
———采用锅炉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或由其委托的专业供暖公司管理维护;
———集中供热的,供热设备、设施及供热管线,均由集中供热部门管理维护;集中供热部门可将住宅区内供热交换站及二次供热管线、用户室内散热设备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道路
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由市政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维护;住宅区内的其他道路,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环卫
———住宅区规划红线以外的道路及通过住宅区的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由所在地环卫服务单位负责;住宅区内其他道路及绿地内、楼内等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在住宅区内开设的市场的清扫保洁,由主办单位负责;
———住宅区内的生活垃圾,由物业管理企业运至垃圾转运站或指定地点后,由环卫服务单位运至垃圾处理场,其清运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从收取的综合服务费中支付;非生活垃圾(如装修废渣),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环卫清运,清运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约定;
———住宅区内的环卫设施,产权属于环卫部门的,由环卫部门或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产权属于住宅区全体业主的,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绿化
住宅区内的树木、绿地及绿地设施(包括庭院绿地、景点),由物业管理企业养护和管理。
消防
———住宅区内供水管网及管网上设置的地下式消防井、消防栓等消防设施,由供水部门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高、低压消防供水系统、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等,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公安消防部门监督检查。
保安
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根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并按规定接受公安部门的管理监督。
路灯
住宅区内路灯及路灯设施由路灯管理单位管理维护,也可由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费用由路灯管理单位承担;其中对装饰型庭院灯,路灯管理单位只承担电费;楼内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费用由有关业主分摊。
停车
住宅区内按照规定设置的停车场(含自行车棚),由物业管理企业经营并管理维护。
信报箱
———住宅区设置信报箱的,业主邮件由邮政部门直接投递,信报箱由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
———未设置信报箱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补设,补设前,由邮政部门与业主委员会就邮件投递事项签订协议,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投。
有线电视
住宅区内有线电视设施及线路的管理维护,由有线电视经营单位负责,也可由其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责任
专业管理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专业管理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给业主、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
上述规定自2002年8月10日起施行。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武汉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各区房产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具体协调。 (记者黄宏依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职责分工若干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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