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1日起,昆明将全面实行旅游消费、购物佣金公对公,旅游行业的佣金授受必须实行“企业对企业”采取非现金的银行往来账户结算方式,任何旅游消费购物经营单位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形式的佣金。
据了解,佣金必须纳入财务和税务管理,佣金的支付比例不得高于旅游者购物、消费总金额的33%。为了进一步完善明确旅游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责权利,昆明市要求8月31日前, 辖区内所有的旅行社必须做到:与相关旅游消费、购物经营单位、企业间完成协议(合同)的签订工作和旅行社内部对佣金分割处置比例的方案;与指定银行联系并请税务部门配合,由银行建立旅行社与旅游消费单位信誉卡账户结算系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商家提供真实消费金额,避免发生商家对司陪人员以任何形式支付协议以外的现金及有价证券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白苹(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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