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3日电(记者翟伟 孙承斌)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中共中央近日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出了明确规定。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 、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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