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在法学理论界及司法实践界一直争议较大,因此这类纠纷也一直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
近日,江汉区法院审理了首起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案件。
去年4月10日,原告王某驾驶一公交车(车况不良)行驶至江汉区北湖西路口时,因闯 红灯将骑自行车的某女撞倒在地。该女因治疗无效于同月16日死亡。被告、某交通大队经查证作出了由王某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告对此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履行申请复议程序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在查明该交通大队所作的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于是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该交通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效。
据该院有关人士介绍,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在原则上,只要当事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又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获得救济时,就可以(而且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获得救济,这一要求无疑对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一个新课题。 (武汉晨报讯 见习记者 蔡梨生 实习生 吴文娟 通讯员易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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