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工商局3·15投诉台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交纳定金一定要慎重。
昆明消费者王某欲购商品房,在广告的诱惑及促销员花言巧语的推荐下,看重某小区一套住房,交纳了定金10000元后,又看了另外一个小区的商住房,其价格、交通、环境等优于前小区,于是他及时与收取定金的开发商协商要求退定金,尽管交定金后不到几小时,房 地产商仍以违约为由拒绝退定金。投诉到3·15投诉台,工作人员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调解,支付定金后合同即告成立,双方便受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若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无权收回定金,若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
王秀云宋蕾(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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