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近日,省法律援助中心与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联手为我省一名打工青年伤残案提供了跨省法律援助。据悉,这
是两省法援中心相互合作以来第二个成功范例。我省阜阳青年小刘(化名),1999年3月30日在大连市金石滩国家旅游
度假区某铸造厂打工期间,被机器绞伤右臂,共住院17个月。该厂虽然为小刘支付了一定的医疗费用,但因其右臂伤残已使
其丧失了一部分劳动能力,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三级工伤,此后小刘就工伤待遇问题与厂方交涉,双方发生分歧
未达成协议。2000年12月,小刘申诉到大连市金石滩国家旅 游度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该厂支付工伤待遇,该
委员会于2001年1月4日以被申诉方(即该铸造厂)主体消失为由,驳回了小刘的申诉请求。2001年2月20日,小
刘因经济困难陷入窘境,他经人指点向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对其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符
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援助。考虑到被诉方远在数千里之外,如指派本省律师前往大连办案将费力费时,增加办案费用,
根据以前签署的省际之间《法律援助协作公约》精神,省际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可以相互委托,协作办案。于是,省法律援助中
心与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取得了联系,将此案委托给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同年2月21日,辽宁省法律援助中心书面指派大
连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小刘提供法律援助。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不断努力下,一审法院判决该铸造厂给付小刘一次性伤
残补助金35000元,该铸造厂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时,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继续为小刘提供了法律援助。最近,二
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在我省与辽宁两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共同帮助下,小刘终于讨回了公道。(思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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