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讯 近两个月是许多国企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的时候,一条流传的消息引起了不少员工的惊慌:广州将出台新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今后经济补偿金不再按照工龄为计算标准,员工终止合同最高只可拿到12个月的补偿金。昨天(7.24),记者从广州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新规定出台前补偿标准保持不变。
陈女工所在的某大型国企7月初被一家商业集团公司接管,半数员工在“内部调整”中 将不得不离开。陈女士说,像她这样的老员工,工作在基层,收入不高,按实际工龄为计算标准拿到的赔偿金还不到2万元。要是按“新”政策,那就更少了。传闻使不少同事和她一样,都为去留问题而烦恼,甚至有人为多拿赔偿金而趁“新”政策出台前离开单位。
而传闻对于资金困乏的企业来说则成了一个好消息,特别是一些老国企,如今解除合同最多就赔偿12个月工资,那就大大减轻了费用负担。
据悉,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对原《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进行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合同,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但同时,考虑到原国有企业的老固定工,过去长期处于低工资、高负荷的状态,对国家建设作出较大贡献,如果“一刀切”取消对其合同期满的补偿性支付,既不符合政策连续性的原则,又可能增加这部分群众的困难。
为此,市劳动保障部门特别规定,已有特定的工作年限的国企员工在本企业不续签合同的情况下,仍可获得经济补偿,并拟定了两种补偿方案。据悉,目前这两个方案都已提交市政府,还需上报省、市人大进行修改审议。有关人士称,在新规定公布之前,原补偿标准现在仍继续执行,即:工作年限乘以上年平均工资。
两种新补偿方案
方案一:适用人群为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企业改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国有集体固定工,补助标准统一按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执行,最高补偿12个月。比如去年市月平均工资为1845元,那么今年补助金额每人约为22140元。
意义:这个办法对于原来收入不高的亏损企业在职职工和下岗职工来说是有利的,可以防止企业在解除合同前故意降低员工工资达到减少支付补助费用的做法。
方案二:适用人群为在198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本企业改为合同制职工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固定工,其补助标准为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及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不低于本人终止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助金。
意义:这个方案理论上更易被接受,但对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就难以兼顾。作者:记者 吴辉 通讯员 姚红英 谭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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