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郑建群记者陈娜实习生林琦)7月23日下午2时,湖北籍打工青年冯某手执《宝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悲喜交加,喜的是自己得到了因为厂方长期安排超时加班而离职的经济补偿金15570元,悲的是由于自己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超过法定时效,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29岁的冯某于1992年10月8日进入宝安西乡某电子厂工作,由于厂方长期安排其超时加 班,并拒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001年11月22日,冯某愤而提出辞职,同年12月4日离厂。
2002年5月14日,冯某将厂方告上法庭,要求宝安西乡某电子厂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570元人民币,并同时支付其2001年3月至9月的加班工资13494元人民币。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公开进行审理。由于冯某知道该厂电脑工卡的密码,他在庭上提供了该厂的一份“刷卡纪录”。纪录表明,宝安西乡某电子厂的确存在严重的让工人超时加班的现象,法院据此支持冯某因不服厂方长期安排超时加班而离职,判决被告赔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5570元人民币;但由于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已逾法定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界人士及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此提醒,如果发现厂方存在严重安排工人超时加班、克扣工资的现象,应尽早到当地劳动站反映情况,提出劳动仲裁请求,切不可超过60天的法定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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