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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取证如有困难 原告可请法院办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25日19:0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某些证据材料,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这些证据材料包括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界定了法院调取
证据的范围和条件。据介绍,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这一条款没有具体规定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缺乏可操作性。高法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向法院提供证据。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法院对当事人调取证据的申请,经审查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及时决定调取;不符合调取证据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许调取的理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经调取未能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法院需要调取的证据在异地的,可以书面委托证据所在地法院调取。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按照委托要求及时完成调取证据工作,送交委托法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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