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在行政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鼓励证人出庭作证。
据介绍,在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实践中,证人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或不愿出庭作证,特别是不敢为原告出庭作证的现象比较突出。证人如果不出庭作证,就会使当事人正当的诉讼 请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使案件难以作出公正的判决。
为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证人、鉴定人及其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法院应当对证人、鉴定人的住址和联系方式予以保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证人及其近亲属实施威胁、侮辱、殴打、骚扰或者打击报复等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证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规定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规定指出,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质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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