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有7类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可作为定案的根据,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对当事人如何向法院提供证据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专家介绍,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供的各类证据,是行政诉讼中质证和认证 的基础,对于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款没有对当事人提供各类证据提出明确的要求,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各类证据往往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给审判人员质证和认证带来困难,个别案件甚至发生认定事实错误。高法出台的新司法解释分别对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各类证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规定指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注明出具日期;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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