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当事人可申请由专业人员出庭进行说明,法庭也可以通知专业人员出庭说明;法庭在必要时还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对质。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专家出庭作证的制度,完善了我国行政诉讼的认证规则。
规定指出,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 等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据法律专家介绍,过去在医疗事故、质量纠纷等行政诉讼中,过分依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但由于这些鉴定机构在专业技术、道德水平和执业资格等方面存在各种问题,给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困扰,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今后的行政诉讼中,如果遇到专业性问题,当事人可以请专家到法庭作证或接受质询,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据悉,此前一些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已有过专家出庭作证的先例。1997年,福州市马尾区陈锥兄弟二人租用普通公用电话经营长途IP电话业务,经电信部门报案,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于案件涉及到较深层的电信专业知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都请来了专家证人提供专业意见。此案二审裁定陈锥兄弟二人胜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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