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记者邹声文)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诉讼中证据保全的程序和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这一条款对保全证据的程序和 保全措施未作规定,致使可操作性不强。
高法公布的司法解释在总结保全证据的审判实践基础上作出具体规定,无疑改变了这一状况。规定指出,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证据的名称和地点、保全的内容和范围、申请保全的理由等事项。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规定指出,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保全证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保全措施。法院保全证据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到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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