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文菁)谁是古树名木的“监护人”?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昨天通过的《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给出明确“说法”:将按属地养护的原则予以确定。
条例规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责任人为所在单位;
实行物业管理的,养护责任人为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公共绿地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为绿化部门委托的养护单位;居住区内的,养护责任人为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庭院内的,养护责任人为业主;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养护责任人为相关管理部门委托的养护单位。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人承担,确有困难者可以向所在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申请养护补助经费。
条例还规定: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保护;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在居民庭院内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原养护人适当的补偿。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书面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草案)》和关于废止《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的议案。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审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铁迪、副主任沙麟分别主持会议。副主任龚学平、刘伦贤、胡正昌、漆世贵、厉无畏、包信宝、任文燕、张圣坤和秘书长许祖雄出席会议。副市长韩正、蒋以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滕一龙等列席会议。
本报讯(记者周文菁)涉及多方利益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昨天由市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在广泛听取和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200多处修改,既保护了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又妥善安置了承租人。
条例明确,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体现上海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可以确定为历史文化风貌区。建成三十年以上,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可以确定为优秀历史建筑:建筑样式、施工手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反映上海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我国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优秀历史建筑。
保护优秀历史建筑,常常需要承租人搬迁。对此,条例规定: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优秀历史建筑,因保护需要恢复、调整或者改变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确需要承租人搬迁并解除租赁关系的,出租人应当补偿安置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标准,应高于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优秀历史建筑的类型、地段和用途等因素制定补偿、安置的指导性标准。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吸纳同济大学众多专家的意见,条例还规定本市设立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认定、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房屋土地、建筑、文物、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方面人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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