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7月26日消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不再受4年生育间隔期的限
制,可以随时申请生二胎;村民委员会改建制为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生一个女孩的,从村委会
改为居委会之日起,四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这些崭新的计生政策出现在昨天刚刚通过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中,归纳起来,这次修改的内容主要有8个方面。
修订1:工作重心下移到村(居)委会
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实践证明,基层基础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人口与计生工作的落实和人口计划的完成,因此工
作的重心下移到(居)村委会是当前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关键。
为了真正做到下移,新条例明确规定,村(居)委会应当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委会设立计生委员会,
按人口规模配备专职计生管理人员,每个村(居)委会都要依法制定计生自治章程,这个章程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
的政策相抵触。
修订2:村民变居民四年内政策不变
村民委员会按国家规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对依法生育的原村民委员会的居民,从实事求是取信于民出发,按
照国家计生委的指导意见,给予他们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缓冲时间。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新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整建制改为居民委员会,原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已婚育龄夫妻,已
生育一个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修订3:年满28岁生二胎不再受时限
新条例给出了6种可以生二胎情况。第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子女患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
正常劳动力的;第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
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第三,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
又怀孕;第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第五,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
项工作的;最后,夫妻双方均属村民委员会登记户口的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符合这6个条件的,间隔期应当在4周年以上。时述花说,改革开放20多年来,育龄人群的婚育观念和就业观念发
生了深刻的变化,晚婚人数大量增加,广东沿袭了20多年的一刀切的4年生育间隔规定,越来越显示出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
,也不符合优生优育的原则。
为此,新条例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不受生育间隔规定限制增加了两种情况:一是28周岁以上的已婚育龄
妇女,二是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批准再生育的夫妻。
修订4:未经批准引产不再安排生育
省计委主任时述花在修改说明中指出,出生性别比例失调是广东当前的一个突出问题,据“五普”统计,广东出生性
别比在全国排倒数第二,仅次于海南。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如B超等进行性别鉴定、采取选择性
人工终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
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妊娠,并规定了处罚。新条例除了重
申国家法律规定以外,还明确规定:“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特殊情况未经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擅自引产
的”,不再安排生育。草案还规定,“对无特殊情况要求实行引产手术的,施术单位必须查验其县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方可终止妊娠。”修改说明认为,这个措施既能为国际社会接受,在实践中也是可行的。
修订5:独生子女退休时给予更多奖励
随着工资制度的改革,由所在单位发放工资的做法,逐步向领取社会保障金、养老保险金制度过渡。现在的计生条例
规定,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已不适应现行的工资发放体制。
为此,新条例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
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因独生子女死亡造成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县(市、区)上年职
工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补助。”
对于条例修订前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可以按原办法继续执行。
修订6:行政事业单位增加计生奖励金
新条例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计算。原规定
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总额的5%计算,明显偏低,达不到奖励的目的,因此,根据调研的结果,各地认为提高到5%的幅度
比较合适。
修订7:对高收入者加征社会抚养费
原来的条例在对超生的罚款问题上没有区别收入的不同,造成过去高收入者凭借其经济实力超生的现象,在社会上产
生了负面影响。
针对这个问题,新条例增加了对高收入者的征收措施,城镇超生者,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年人均收入者,对超
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对农村居民违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纯收入高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者,对
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另外,新条例加重了对重婚生育和姘居生育的处罚,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修订8:计划生育要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新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
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条例还规定,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计生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公民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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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案到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7月22日,省政府制定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和省人大法制委的《修订案草案修改稿》提交常委会审议,在审议的
过程中,委员们都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其中一部分建议被采纳到了条例中。
为了了解具体做了哪些修改,昨天晚上,记者采访了省计委主任时述花和昨天刚刚获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
员的李焕新。
根据这两位知情人士的介绍,相比于四天前省政府提交审议的修改草案,昨天通过的条例基本上没有太大的变化,比
如生育政策就没有变,但是还是有一些小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一些文字和表述表达方法做了修改;第二,编
排结构上有一些变化;第三,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为了贯彻落实中央计生精神,规定政府部门要做好人口规划,还有政府
有关部门要做好计生服务工作,免费做计生方面的检查等等;第四,有些规定做了调整,比如草案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4
~9倍,但考虑到广东的省情,最后改为3~6倍。
另外,根据记者了解,这些修改意见还没有完全定稿,全部完成以后,将会向社会公布。
经过修改以后,条例顺利通过了修订,投票的人数总共是58人,投赞成票的为55人,另外三人投了弃权票。最后
,时述花说,条例最后条例将会于9月1日和国家的《人口与计生育法》一起发生法律效力,她表示,条例的通过对广东省的
人口与计生工作将会是一个大大的促进。广东计生条例
为什么要修改?
2001年12月29日,国家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且将于今年9月1日起开始生效。省政府认为,这
部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结束了计生工作长期靠政策和地方法规调整的局面,为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
给广东修订地方法规提出了任务。
时述花说,现行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是1980年2月通过的,这部法规开创了人口与计生地方立法的先河,
1986年、1992年、1997年、1998年、1999年曾经五次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是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及其相配套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对与国家法律
法规不相一致甚至违背的内容加以修改,这是非常必要的。
7月初,省人大法制委收到了省政府的修正案草案,之后,征求了众多部门的意见,并且会同有关部门到茂名、湛江
等地调研,对修正案草案做了修改,7月9日,法制委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修订案草案修改稿》,提
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认为,国家在修改法律时一般采用修正和修订两种方式,鉴于计生条例修改的内容较多,建议采用修订的方式
。为此,将省政府提交的“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
此外,新条例的名字由以前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改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记者窦丰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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