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7月26日专电(记者黄庭钧)从现在起,在上海的房屋拆迁中,除专项用于购房外,特种存款单款项专
项用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购买商品居住房屋或独用成套的存量房屋,也可转存为储蓄存款或提取现金。也就是说,只
要被拆迁户愿意和需要,在拆迁房屋时可以很快拿到补偿的现钱。
这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房屋 拆迁货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和使
用有关事项通知》中明文规定的。这个通知规定,为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拆迁人(或拆迁实施单位)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以拆迁人的名义在银行开立“××建设项目
货币补偿款专用存款账户”(简称专用存款账户),并存入货币补偿款;拆迁基地属于分期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分期存入货币
补偿款。该资金专项用于开具“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存单”(简称特种存款单),不得挪作他用。
动拆迁补偿款究竟该怎么拿?《通知》都对市民关注的特种存款单的使用、挂失和委托支付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填写
支款凭条,申请将特种存款单款项以现金形式提取,银行应根据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需要转存为储蓄
存款的,比照办理。
如转账支付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需要转账支付全部或部分商品房款的,须持本人的特种存款单、填妥转账
款项及房产商的名称、帐号及开户银行等内容的“上海市个人住房安置划款证明单”、购房合同正本、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以
及本人身份证,要求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支付给房产商,银行审核后办理转账;被拆迁人需要以特种存款单支付
存量房款的,须持此单、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本人身份证,至开具特种存款单的银行,将款项转账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另一方
当事人。
如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商品房、存量房价款额低于特种存款单金额的,余额可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
)提取现金或转存为银行储蓄存款。
上海市有关部门还表示,2001年11月1日之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人亦取得《特种存款单》
但尚未购置居住房屋的,也可比照此通知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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