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讯 中国青年报北京7月25日电:今后,“民告官”的老百姓手中又多了一件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今天公布,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统计,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达73万余件。2001年,“民告官”案件更是突破十万件大关。但作为行政诉讼核心的证据规则在法律中 只有6条,极不完善。加之行政审判实践中受到干扰较多,行政机关不提供证据、拖延提供证
据、在诉讼中调查取证等违法情况及法官在诉讼中迁就行政机关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作为我国首部系统地对行政诉讼证据进行规范的司法解释,法学界有关人士对此评价称,它的出台打通了一直以来制约行政审判的瓶颈,对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和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一、“民告官”:由“官”负举证责任
此规定对“民告官”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作出明确解释:即由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十日内,向法院提供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这条规定的要害处在于,如果被诉的行政机关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行政机关被诉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就被视为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作出的。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指出,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不同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与“官”的权利义务有明显不同,强调由“官”负举证责任,体现了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保护弱者、追求实质上平等的法律精神。
值得注意的是,“民告官”的老百姓作为原告同样要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需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中,应提交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相关材料,要求索赔时,提交行政机关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据。
二、老百姓有了调取证据令
“民告官”案件中,取证难是老百姓深感头疼和发怵的一大障碍。今后,申请调取证据令可助一臂之力。
该规定除了明确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外,还规定对原告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如户籍等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规定同时特别强调,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行政机关在作出该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有关人士称,这一举措既体现了行政诉讼的职权性,又为解决当事人举证困难提供了司法救济。
三、行政机关不出庭证据无效
该规定明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无争议的证据除外。
作出这一硬性规定的依据是,《行政诉讼法》规定“证据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只有经过当事双方在庭审中对证据进行充分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长期以来行政机关受“官本位”及“官贵民贱”思想影响,随意不出庭应诉,认为提交证据后就完事大吉,而且不因此承担不利后果,致使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形同虚设。
据悉,最高法院在讨论制定此条款时认为,行政诉讼是由于被告行使公权力所引发的,它与民事诉讼的重大不同就是要求被告积极出庭,这既能维护行政诉讼程序价值,而且有利于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原告权益。
四、“偷拍”、“偷录”无害他人可作证据
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其中一条规定引起广泛关注: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高法有关负责人指出,该规定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关于“偷拍”、“偷录”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相近,只是表述上有所不同。
对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但并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并不一律排除,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采取法律未禁止、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权利与义务总是对等的,公民同样应依法行事。在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中,公民按要求应提供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如果想等到诉讼程序中再出示证据,法院则不会采纳。 (责编 蒋秋 来源 中国青年报 作者 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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