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7月29日专电(张和平黄贤满)浙江苍南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开宣判吴宗华等6人非法制、售假发票案。
其中吴宗华、黄爱妃夫妇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5万元。
去年7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及浙江省、温州市税务局在严厉打击苍南县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的专项斗争中
,根据当地群众举报,查获了龙港镇吴宗华家族制售假发票 的犯罪问题。苍南县公安部门立即会同税务部门,对涉嫌犯罪的吴
宗华进行严密侦查。查出吴宗华组织家族(妻子、16岁女儿、妻妹、妻弟)及同伙制假的罪犯事实。并查明吴宗华造假已有
15年之久,是苍南县制售假发票的源头之一。1993年,他因制售假发票曾被苍南县周边的平阳县检察院追捕过,后逃脱
。
今年5月,苍南县检察院对此案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7月,吴宗华、黄爱妃
在龙港镇新兰村住处及黄爱妃的妹妹黄某(另案处理)的住处,非法印刷全国各地普通发票,并非法销售,从中牟利。去年7
月30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上海、浙江两地销售统一发票的普通发票1495份及制造发票的模版和监制章底片216
张,半成品发票47682张。期间,苍南县的黄某、饶某等3人为吴宗华非法制造假发票提供了10余种发票底片、胶片的
绘制和晒棚服务。平阳县的黄某也多次到吴宗华处购买发票30余本,并到平阳县腾蛟镇贩卖,从中牟利千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宗华、黄爱妃目无国法,非法制售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发票罪,遂作如
上判决。其余4名被告人也目无国法,明知他人欲伪造发票仍为其制版、晒棚,或明知吴宗华提供的系伪造发票,仍予以出售
,其行为均分别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依照《刑法》有关条款,分别判处苍南县黄某、饶某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
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平阳县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1千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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