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贺州讯 近日,贺州市人民法院对震惊贺州内外的“5·26”黄洞客车坠河事故引起的客运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贺州市贺南客运车队刘达双、庄兴师等8名合伙人对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8名被告赔偿遇难者及其亲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14939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5月26日上午10时50分,由贺州市贺南客运车队驾驶员莫世光 驾驶的桂J-02242桂林大宇牌大客车由贺州市汽车东站往贺州市开山镇方向行驶,车内载有售票员1人,乘客21人。
11时40分,当车辆行至国道323线695公里+600米处时,驾驶员莫世光的头部突然往右侧方向盘上倒下,车辆失控后坠入距路面9.2米的黄洞河中,造成驾驶员及乘客何建玲等人死亡,其余14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特大车辆坠河事故。
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事故原因系驾驶员的心脏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左前降支动脉管道狭窄,致使心肌缺血、心电功能紊乱、心绞痛、意识一时模糊而突然晕倒,造成车辆失控坠河,该事故的发生,车辆驾驶员及车内乘客均无违章行为;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一起因驾驶员生理疾病引起的突发性不可预见的意外事故。
另查明,贺南客运车队系2001年11月12日成立的个人合伙组织,刘达双等8名被告为车队共同合伙人。事故车辆桂J-02242号大客车原车主为庄兴师,于2001年12月31日过户到贺南客运车队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何建玲等乘坐贺南客运车队的桂J-02242客车,就与作为承运人的贺南客运车队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桂J-02242客车在运行途中坠河造成乘客死亡、受伤,承运人贺南车队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
贺南客运车队依工商登记为个人合伙,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的精神,贺南客运车队的赔偿义务应由其合伙人即本案八被告共同承担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责编:蒋秋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作者:黄俊莫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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