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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亵渎威慑力?监狱该不该设立“鸳鸯房”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7月29日14:32 生活时报

  近来,有关一些监狱为服刑犯人设立“夫妻同居室”的举措,正引起社会各界的热烈争论。赞成者认为,此举是改善服刑人员人性待遇的一种改造途径,可以激励犯人改过自新,是一件合情合理的好事。反对一方则指出,监狱是监禁、改造犯人的地方,惩罚是监狱的本质要求。如果无限度放宽犯人的权利,使监狱丧失了最基本的威慑力,成为罪犯不再害怕的场所,那么法律的强制性将无从谈起。那么,犯人在服刑期间可不可以享受家庭生活?高墙内的这种“鸳鸯房该不该设立呢?

  监狱频推“夫妻同居室”

  有关监狱设有“夫妻同居室”的话题,近期引起传媒强烈聚焦。

  据近日兰州晨报报道,甘肃省一些监狱设有“夫妻同居室”,允许犯人和其家属同居。甘肃省监狱管理局教育处潘处长讲,10年前,在甘肃省的17座监狱中,酒泉监狱第一个吃“螃蟹”,在狱中设立“夫妻同居室”。此后在兰州、平凉、武威、临夏等监狱相继推开。

  此前,南京雨花台区检察院监所科徐检察官向传媒披露,监狱已设有允许夫妻同居的“特优会见室”,凡管理等级为A级的犯人均有机会享受。消息一出,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据了解,目前国内大部分监狱都有类似的“特优会见室”,而其他的“优待措施”也不断出台。如北京清河监管分局开设了超市、餐厅和团聚楼。团聚楼共有16个夫妻团圆的单间,里面有电视和茶几,粉红色的床上用品透着浓浓的人情味。另据武汉晚报的消息称,1997年7月1日起,武汉河湾劳教所“夫妻同居室”投入使用,至今已延续5年。

  有关报道指出,各地监狱的“夫妻同居室”对入住者都作了严格的条件限制:必须具备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要绝对保证是人犯的配偶。作为一种奖励措施,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人犯先提出书面申请,监狱方面根据其表现及评分情况,审核同意后报监狱领导批准。

  “夫妻同居室”实行收费管理,如武汉河湾劳教所的“同居室”价格是每晚30元左右,收的主要是服务费用。每次床单、被褥都及时更换、清洗。同居时间是每晚7时到次日早晨7时。

  据悉,目前享受“夫妻同居室”的仅限男性人犯。女性人犯尚不具备设立“夫妻同居室”的条件,一是监狱的硬件达不到要求,二是女性人犯如避孕失败而怀孕,根据相关法规要解除监管。

  一种更人性化的改造途径

  对于监狱设立“夫妻同居室”,监狱方面和支持者认为,用亲情、家庭温情感化犯人,激励犯人改过自新,帮教他们走上正途,是一件合情合理的好事。这体现出尊敬人性,是社会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美英认为,监狱对服刑人员进行隔离封闭关押,容易导致人在心理和生理的一种“变态”。夫妻同居室则可以使已婚的服刑人员从心理和生理上得到正态恢复,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惩罚、教育、挽救一直是我国刑罚的指导思想,其中以教育挽救为主。对已婚的服刑劳教人员奖励“夫妻同居权”这比说多少话都管用。对服刑人员人格和尊严的尊重是犯人回归社会和社会犯罪再防治的必要。

  张美英教授介绍,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都有这种所谓的“夫妻同居室”,比如德国等发达国家的“母子监狱”、“夫妻监狱”。从学理上讲,一座文明、现代化的监狱应该与国际接轨。

  另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服刑人员被剥夺的只是人身自由权。对已婚犯人要求感情和生理交流的权利,法律没有剥夺。一些监狱设立的夫妻同居室也没有超过监戒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在实践中可以尝试。对在押人员的改造需要用亲情感化、帮教。设立夫妻同居室是改善服刑人员人性待遇的一种改造途径。

  监狱威慑力可能失去

  对于设立“夫妻同居室”的利弊问题,一些法律专家质疑说:刑罚具有痛苦性,不仅可导致罪犯丧失自由甚至生命,给罪犯在生理上造成一定的痛苦,而且更重要的是表达了对犯罪行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和权威性谴责,满足抑恶扬善的伦理要求。

  有人就此撰文评论说:不论何种犯罪,肯定已经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或个人利益。而出于“人道主义”的目的,无底线地放松对犯罪人行为的惩处,表面上为减小其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实际却无法平息犯罪受害方和公众的愤怒。而且对犯罪行为的受害方也不公平。

  监狱代表着威严,是监禁、改造犯人的地方,惩罚是监狱的本质要求。如果无限度放宽犯人的权利,使监狱丧失了最基本的威慑力,惩戒作用大打折扣,成为罪犯不再害怕的场所,那么法律的强制性将无从谈起。

  至于对犯人的教育感化,减刑应当是最好的方式,用罪犯的悔过减轻对他的惩罚时间。但惩罚本身的戒律万万马虎不得。

  防止同居室成为夫妻店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刑法》和修改后的《婚姻法》,并没有涉及监狱“夫妻同居室”这方面的内容。

  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授巫昌桢认为,夫妻同居室有利于维系服刑人员的家庭和婚姻,但由于服刑人员已经被剥夺了人身自由权,其民事权利也就无法实施。监管部门对犯罪情节较轻,改造积极的服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和放宽处罚,对犯人、犯人家属以及社会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其只能作为鼓励改造的手段,不能普及,不能成为夫妻店。

  有的律师也指出,此举是工作方法问题,没有合不合法的争执。目前它只能作为一种奖励措施而存在,不可能固定下来成为法律条文。夫妻同居权对服刑人员的改造是有好处的,但不能普及,反之,会产生混乱的。毕竟,无论监狱还是劳教所都是特殊单位。 本报记者 庞永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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