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庭审原被告、律师都有说话的权利
澳方庭审上原被告只是证人不能直接辩护
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和来自澳大利亚的资深法官进行同一案件的“庭审”。因为两国的国家制度、法律体系都不一样,所以,使这两场的庭审结果充满悬念。尽管只是庭审演示 ,也尽显两国特色。记者还对两位主审大法官进行了独家采访。
案情:模特手被咬索赔10万
2001年8月24日晚,手模特张岚岚(化名)的左手被刘玉(化名)的狗咬伤,她因手受伤影响外观而无法履行两份合同,向刘玉提出高额赔偿。但双方未达成协议。张岚岚向法院起诉,要求刘玉赔偿102406元(包括医疗费、交通费2406元;二份合同的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万元)。这个“被宠物狗咬一口,获赔8万元伤害赔偿”的案件,曾经非常轰动,当时京城某家媒体还就此展开一场大讨论。
过程对比
中方庭审严肃高效
上午9时45分,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简短的活动开幕仪式后,“庭审”正式开始。
首先由中国法官进行庭审,当相关人员就坐后,身穿中国特色法官袍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庭庭长(这次庭审的审判长)李涛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当大家起立入坐后,李涛手持法槌,在法台轻轻一击,宣布开庭。气氛一下子变得严肃起来就同正式庭审一样一点也不像演示。
首先由合议庭成员提示,让原告张岚岚陈述诉讼事由。张岚岚陈述后,审判员让原告委托律师陈述辩护理由,接着合议庭成员又提示被告刘玉陈述。被告认为,张岚岚完全因为主动接近狗造成了意外伤害,这责任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辩护律师也认为,作为一名手模特却没为手上保险,原告没认真对待自己的手,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里立即出现剑拔弩张的气氛,法官轻击法槌,要求大家保持安静。原告随后出示了当时手被咬伤的照片,接着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他向审判员陈述:他是小区保安,发现原告的手被狗咬伤,还流了血。接着,负责伤势鉴定的人出庭证实,原告的伤手,可能会出现永久性伤痕,很可能失去她的事业。
而被告却认定原告的伤势鉴定人是初次作手伤鉴定,过早的结论可能妨碍案情的判断,双方律师就此展开辩论。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庭审,11点10分时,最后由审判长执法槌判决,被告刘玉赔偿张岚岚84200元人民币。坐在旁听席上的澳大利亚法官也显得非常严肃,和后来自己庭审时的表情完全不一样。
澳方庭审轻松随和
下午1时,澳大利亚法官对案件展开“审理”,记者发现,法官后边的墙上已换成澳大利亚联邦徽章,偌长的审判席上只有主审法官一人,和中国法庭不一样的是,原告和被告没有出现在法庭上。原来,在澳大利亚庭审程序里,原告被告可以全权委托律师代理,自己却不能直接当庭辩护,他们的律师分为普通律师和辩护律师,这样,原告和被告各有两名律师。记者发现,他们审判过程没有中国法庭那么严肃,主审法官可以随便换个舒适的坐姿,甚至一边听律师陈述,一边取下眼镜把玩。双方律师很自由,可以适当地在律师席边走动。经过双方律师激烈辩论后。经过陪审团的一致判断后,法官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
专访大法官:文化背景不同,执法方式各异在休息的空当,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的“庭审大法官”李涛。李涛认为,澳大利亚的法官自由度比中国审判长的权限大,他们可以根据案情作出自己的判决,而中国的审判长必须根据严格的法律规定来判决。中国采取合议制,而澳大利亚采取独任制,而且不管民事、还是刑事都采取陪审团制度,根据情况陪审团人数会有不同。
尽管文化背景不一样,法官的执法方法会有不同,但基本的法律观点是相近的。李涛的话在澳法官的判决结果中得到了验证。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澳大利亚“庭审大法官”——来自昆士兰中级法院的大法官JUDJEG.TRAFFORD-WALKER先生。他认为,中国法院庭审时,没有那么多琐碎无关的证明材料,更加民主公正。原告、被告、辩护律师都有说话的权利,这在澳大利亚法庭是不行的,因为在澳大利亚,被告和原告都是作为证人出现在法庭上的。
背景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与国外同行进行司法沟通,更好地促进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使双方进行更深层次的了解。北京市一中院的这个愿望得到澳大利亚方的积极响应,7月27日,澳大利亚首都特区地区法院首席法官R.卡西尔亲自率领14名资深法官来到北京。此后,双方还将进行各种法律问题的交流与探讨。(通讯员郭京霞 信报记者谢德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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