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郭逸晴)昨日记者得到省外经贸厅有关负责人的证实:外经贸部近日已向广东及江苏、浙江三省及北京、天津、重庆、上海、深圳等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在上述地区开展外商投资物流业试点工作。
通知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投资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允许境外投资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流通物流、第三方物流业务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必须具备如下条件:设立的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境外投资者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从事所经营业务所必须的营业设施。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设立外商投资物有经营国际贸易或国际货物运输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拟设立从事第三方物流业务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投资者应至少有一方具有经营交通运输或物流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应为中方投资者或外方投资者中的第一大股东。
按通知要求,今后欲在我省及深圳特区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应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外经贸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外商投资物流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年。
广东宝供等省内物流企业及美国联邦快递等国际公司获得此讯后的普遍看法是,外资进入国内物流业早在政策出台前已开始操作,该政策出台的意义更多的是我国正式明确了物流领域入世后按承诺逐步对外开放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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