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亚斌 高兵 记者陈萍)昨日,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冒充警察实施抢劫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代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有期徒刑4年。
张某(男,19岁)、代某(男,28岁)曾分别因盗窃被铁岭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于2001年劳动教养一年。今年初,二人解除劳动教养后不思悔改并纠集在一起,伺机作案。今年2月1日 18时许,二人在铁岭火车站候车室门前遇见被害人付某(男,34岁,系黑龙江省外出打工人员),张某上前让付某把兜里的钱拿出来,付某不掏,张某便说自己是公安局的,并拿出买来的手拷将付某双手拷住,二人将付某挟持到张某的住处。张某逼迫付某脱下衣服,将付某身上仅有的2.5元人民币抢了出来,并打了付某一个耳光,将其撵走。同日22时左右,张、代二人因在铁岭站内与他人殴斗,被公安人员抓获,二人交代了抢劫的案件。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抢劫罪,冒充警察且情节比较恶劣,并在劳教期满一年内重新犯罪,属于法定从重情节,故法院从重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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