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最大制售假药案结案狂制假 金嗓子判7年罚45万
本报讯(记者李朝涛 实习生张玉琴 通讯员张弘)前日,梅州中院对梅州最大生产、销售假药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对被告人谭茂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45万元的一审刑事判决。
2001年10月,李志常、赖崇领、温洪龙(均另案处理)等人,租用五华县水寨粮加工厂部分厂房作为工场,购置设备,招收工人,生产、销售假冒药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被告人谭茂负责假冒药品的生产管理、产品质量等工作,至2001年1月案发时,共参与生产“广西金嗓子有限公司”的金嗓子喉宝370箱,“吴太集团吉林感康制药有限公司”的感康280箱,约值人民币170万元。其中,已销售“金嗓子喉宝”224箱,“感康”120箱,销售金额87万多元。
五华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审判处谭茂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5万元。谭茂不服上诉,称自已仅是一名打工者,所从事的工作都是老板指使做的,请求给予免除或减轻处罚。梅州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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