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小舟) 7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对出租车营运者、出租车司机以及乘客的要求、权益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即可实施。
出租司机应有两年以上驾龄
《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西安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并有两年以上驾龄;经职业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违法违章被取消从业资格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营运中不得故意绕行
《条例》规定,出租车驾驶员营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遵守交通规则,行驶途中不得有抢道、截头猛拐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选定最佳行驶路线,不得在营运途中故意绕行;正确使用计价器,严格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并按实收金额出具专用票据;计价器发生故障、失准或者专用票据用完时,不得营运;载客途中计价器发生故障或者失准的,应当立即告诉乘客并与乘客协商,合理解决收费;提醒乘客不要遗忘携带的物品;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应当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当及时交给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不得隐匿;不得拒绝载客;载客途中不得招徕其他乘客。
有权拒载带宠物者上车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车驾驶员可谢绝或中断服务: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或者遇红灯停驶时拦车的;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携带宠物及其他污损车辆物品的;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陪同时乘车的;乘客有违反交通、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
无计价器乘客可拒绝付费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付费:无计价器或者有计价器借故不用的;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的;由于驾驶员的责任或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及时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乘客投诉应在10日内提出
《条例》规定,乘客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西安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投诉。乘客投诉应当自权益被侵犯之日起10日内提出,投诉时应当提供车辆牌号、出租汽车专用票据或其他能够证明其侵权的证据;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乘客与驾驶员对乘车、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处理。处理期间相关的直接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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