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说明:婚前检查牵动女性神经 邓勃 谭庆驹 摄
本报北京讯记者栗新风报道:卫生部日前对1997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经修订后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最近正式发布实施,原《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新颁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对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等多项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在对女性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时,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 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工作规范》还规定: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检查的主要疾病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的传染病,有关的神经疾病和其它与婚育有关的疾病。
《工作规范》要求,婚前医学检查的结果,要对个人隐私进行保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结婚”。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它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注明“建议不宜生育”。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它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
广州婚检早就“保密”
处女膜是否完整,医院一般会告知女方,但不会随便透露给男方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张小磊报道:卫生部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规定“婚前检查严禁描述处女膜的完整性”,记者今早了解到,事实上广州医院婚前检查交给检查者的检查单中,少有对处女膜进行特别描述,只是医院要做记录备案。
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目前广州医院对女性婚前检查,一般不会在交给检查者的检查单上特别记录下有关处女膜的情况,除非应双方要求。但关于处女膜是否完整,医院会做记录备案。另外,婚前检查必须到指定的医院,如市妇幼保健医院和区妇幼保健医院,一般医院没有这种权限。
据悉,广州每年约有5万多男女青年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但进行婚前检查的只占总人数的80%,逃避婚检和轻视婚检的人群仍占有一定比例,当中有部分人就是出于医院处女膜描述等这方面的考虑。
市妇幼保健医院副院长高晓坚告诉记者,婚前医学检查目的在于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检查,而不是关注未婚女子是否为处女,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保护女方的隐私权。她透露,从历年的婚检情况来看,关于处女膜的是否完整,一般医生都会告知受检女方,但医生除了要做登记备份外,会为女方保密,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不会把这些告诉男方。但她发现,有相当一些女士甚至乐意告诉对方自己的婚前性行为,并主动要求记录在检查书上。
“未见落红”成了拜拜借口?
“贞操问题”令女性大吃苦头,但有广州女士主张记录隐私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孙朝方、张小磊报道:记者从广东省妇联获悉,因婚前处女膜破裂而导致的“悲剧”,日常生活并不罕见。
处女膜是女性的祸水?
李卉(化名)是天河某电脑公司职员,在经历了一番“磨难”后,她向妇联的心理咨询热线倒出了心中的苦闷。李卉的第一个男友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两人都在广州工作,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结果没能“见红”,任凭李卉怎么解释,男友一口认定她不是处女,并很快提出分手。
在随后的两年里,李卉先后交了三个男朋友,但发现她不是处女后,有两个当即拂袖走人,另一个离了婚的男人表示不介意,但一谈到结婚,总借口推搪。李卉为此忿忿不平:女人用处女膜来表现贞操,男人用什么来证明自己的纯洁?
过了一段时间,李卉认识了后来的丈夫,因害怕两人的感情像前几次一样无疾而终,她悄悄做了处女膜修复手术,与丈夫幸福地生活了一年多。后来,李卉觉得不该隐瞒恩爱自己的丈夫,便说明了真相。结果,一向温文尔雅的丈夫暴跳如雷,骂她是“贱人”,当即提出离婚。
几次婚姻夭折,祸首都是处女膜。李卉说,现在提起结婚她就恐惧。
有女士主动要求公开隐私
石牌某大学读大三的小江告诉记者,在私底下,她愿意告诉男友自己以前与别的男性有过婚前性行为,但如果医院把处女膜的情况都一清二楚记录下,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
采访中,一些女士的意见则完全相反。
她们认为,该政策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性的隐私权,但一些男士难免会疑神疑鬼,与其这样,不如明明白白写下检查记录。
而一位姓叶的先生表示,新的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未免显得一刀切。
“贞操问题”介意否广州青年“不一定”
●广州市计划生育协会的调查发现:相当部分青年对贞操问题持“不一定”的态度。有人认为,“感情好就不介意”、“随着感情加深也可以接受”;有人认为,衡量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后,不说“原谅”失贞,但“可以接受”。
●一些男青年表示:“与男孩交流时说自己不是童男,有自豪感;对女孩则说自己是处男”。
●广州青年无论对婚前性行为的意识如何,婚前性行为已大量存在。专家认为,从性成熟到结婚隔了十几年,此阶段青年有性欲,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婚前性行为无可厚非。 ·廖怀凌·
广州青年“贞操观”出现开放性
广州市计划生育协会采用集体录音访谈进行调查,发现未婚青年的“贞操观”呈现开放性、多元性和现实性,婚前性行为有较高的认同率。
调查显示,青年们对“贞操”持“介意”、“不介意”、“不一定”三种态度的各占一定比例。
持“介意”态度的男女均有人,他们表示要与失贞的人“断绝来往”。
持“不介意”态度的人认为,现代对女孩的“贞操”,不应只看身体,而应着重看本人的综合素质。
持“不一定”态度的主要认为,“感情好就不介意”、“只要对我好”、“随着感情加深也可以接受”、因为“没有理由要求对方过去,爱他(她)可以包容他(她)的一切”;有的人认为,了解、衡量各方面情况、综合考虑后,不说“原谅”失贞,但“可以接受”;有的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看她是否“被迫”而失贞的,也看双方感情是否深厚、看她相貌是否“姣好”。
有男青年表示“与男孩交流时说自己不是童男,有自豪感;对女孩则说自己是处男”。
调查还发现,无论对婚前性行为的意识如何,婚前性行为已大量存在。
在校女学生一般不认同婚前性行为,但男同学则有人认为“男生性冲动很正常,实在控制不住会采取安全措施”。校外青年大多认为婚前性行为“很平常”。
参与该项调查的专家认为,对婚前性行为不应再以简单的道德标准来衡量。现代青年的性成熟年龄普遍提前,女性月经初潮一般在11-13岁,男性第一次遗精年龄平均在13岁。与此相矛盾的是,现代青年结婚的年龄普遍推迟,女性25岁后、男性30岁以后结婚十分常见,也就是说,从性成熟到婚姻后的性行为之间有十几年,此阶段青年有性欲,并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发生婚前性行为无可厚非。
婚检似审犯?隐私靠边站?
专家认为“婚检新规定”有助淡化“性歧视”
妇联人士:即使“破身”也属隐私“处女情结”易酿悲剧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孙朝方报道:广东省妇联和省家庭研究中心的专家一致认为,婚检“严禁描述处女膜完整性”的条文,有利于维护婚姻家庭的完整和谐。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黄淑美说,新规定有利于保护女性权益,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的和谐。多年来,“处女膜情结”给婚姻家庭造成了很多“悲剧”。本来处女膜的完整与否有时与性行为无关,但传统观念使得人们在遇到这种情形时往往会断然定论:这个女人不正经。致使女性在精神上承受沉重负担,有时实在是冤。黄淑美认为,即使婚前性行为导致处女膜破裂,也是个人隐私,将其简单强加在“不守贞节”的观念上,把所有过错都推到女性身上,对本来就弱势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省家庭研究中心主任郑谦认为,现实中人们对贞操态度,男女完全是双重标准,女性总是负重与弱势的一方,客观上造成一种性歧视。新规定可以淡化人们的性歧视观念,是对妇女的一种解放。同时,郑谦认为,“处女膜情结”会使一些男性在心理上留下阴影,“严禁描述处女膜完整性”的新规定,可能会减轻某些男性的心理阴影。
医学专家:处女膜破未必“失身”处女膜好未必“贞洁”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廖怀凌报道:卫生部新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明确规定,“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广东医学界人士对此表示欢迎,因为处女膜不能作为判断贞操的科学标志。
省人民医院妇产科的专家指出,不少丈夫把新婚之夜第一次性生活妻子是否有“落红”作为判断妻子是否贞洁的指标,这是不科学的。有些女性第一次性生活不一定会出血。处女膜并非像纸一样的一块膜,而是附着在阴道口周围一圈较薄的半月形之膜,中间有孔,膜的厚薄因人而异。膜薄者可能会因运动、骑自行车等引起破裂或松弛,这种情况下第一次过性生活就不一定会出血。有的女性处女膜的弹性较好,性交时未必会破裂,可能会到了生孩子时处女膜才发生破裂出血。同理,法医也不能以处女膜是否破裂来作为女方有否与男子发生过性关系的依据。
在妇科临床,还可以出现处女膜完整,男女并未进行实质上的交合就怀孕了。这是因为处女膜中央有一个小孔,以供月经通过,它的门户是开放的;而精子是活的,能从阴道一直游到女方输卵管处与卵子相遇。因此尽管男方的阴茎没进入女方阴道,而是在体外射精,有时仍然可以受精。
法律学者:“情感越轨”也是不忠法律不介入婚前道德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林洁报道:法律和社会专家对“婚检严禁描述处女膜完整性”有独到的看法。
中山大学妇女与性别研究中心主任、婚姻家庭法学专家鲁英表示,我国从解放初开始,历次制定的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前后的立法精神都一致体现对结婚双方、子女健康的保护,可现在婚前检查中,很多医护人员并没有把握立法的根本意义,将处女膜完整性当作检查的重点进行描述,这是对女性的一种歧视。
鲁英认为,新规定体现了对女方特殊人权的保护,也是对隐私权的一种保护。婚检是双方的,而男方的“贞操”却无法检查出来,仅以有无破裂来判断女人的“初夜”不科学也不公平,容易造成双方的无谓猜疑。婚姻的成立在法律上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处女膜的完整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前提,法规就是要引导人们从误区中走出来。如今法律体系的发展,婚姻中两性关系的平等得到进一步体现,法律不介入结婚对象品质道德的评价,显示现代法律环境的宽松,是社会文明的表现。
社会心理学硕士王女士则认为,法律非要突出“处女膜”问题,而且用了“严禁”的词语,透视其背后,许多人对“女性贞操权”的认识仅仅停留在了处女膜完整上,这显然与人的现代化水平不相符,把精神和肉体完全割裂开来,不注重情感越轨的男性大有人在,甚至不少女性也以此衡量自己,人的意识如何跟上社会发展,还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
《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部分)
●婚前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的医学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包括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
检查女性生殖器官时应做肛门腹壁双合诊,如需做阴道检查,须征得本人或家属同意后进行。除处女膜发育异常外,严禁对其完整性进行描述。对可疑发育异常者,应慎重诊断。
常规辅助检查应进行胸部透视,血常规、尿常规、梅毒筛查,血转氨酶和乙肝表面抗原检测、女性阴道分泌物滴虫、霉菌检查。
其他特殊检查,如乙型肝炎血清学标志检测、淋病、艾滋病、支原体和衣原体检查、精液常规、B型超声、乳腺、染色体检查等,应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确定。
△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性疾病: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
(2)指定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如重要脏器疾病和生殖系统疾病等。
△医学意见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在“医学意见”栏内注明:
(1)双方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发现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注明“建议不宜结婚”。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疾病的,注明“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疾病时,注明“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不在发病期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前款第(1)、(2)、(3)类情况,为婚检时法定允许结婚的情形,注明“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在出具任何一种医学意见时,婚检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进行指导。
●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管理
1、婚前保健信息资料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统计、汇总,按卫生部常规统计报表要求,按时逐级上报,并做好信息反馈。
2、婚前保健机构应建立“婚前医学检查登记本”、“婚前医学检查疾病登记和咨询指导记录本”、“婚前保健业务学习、讨论记录本”等原始本册,并根据记录,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
3、婚前医学检查表应妥善保存,对个人隐私保密。
●《婚前医学检查表》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管理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是法律规定的医学证明之一,其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印制。由婚检医师填写,主检医师审核签名,婚检单位加盖婚前医学检查专用章(图章印模式样见附件)。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分两联,存根联由婚前保健服务机构存档保存,另一联交受检者。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须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交婚姻登记部门。
《婚前医学检查表》的保存同医疗机构住院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30年。《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保存同医疗机构门诊病例,保存期一般不得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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