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庆春 通讯员朱丽蕴)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依法对公安部督办的宋伯伦团伙案的19名案犯进行一审宣判。主犯宋伯伦被判处死刑,闵忠明、黄军被判处无期徒刑,熊子良等14人被分别判处11年至18年有期徒刑,刘清喜、宋莉被判处缓刑。
宋伯伦、闵忠明、毛丙华、侯国建、熊子良、方雄林、刘清安、孙春全、黄军、胡汉标、黄祖华、王红新、骆又宁、骆全胜、刘林飞、杜爱国、王来兵、刘清喜、宋莉等19人故 意伤害、绑架、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弹药、寻衅滋事、包庇、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于2002年4月17日提起公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查明:从1995年10月至2001年3月,以宋伯伦(湖北省蕲春县人,其同伙大多为同乡)为首的犯罪团伙,或为他人充当打手,或为泻私愤,或为非法聚敛钱财,在惠州等地的娱乐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聚众持械斗殴;采用殴打、绑架、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致5人重伤致残,多人轻伤,恶行累累。被告人闵忠明、毛丙华、侯国建、熊子良、王来兵、刘清安、孙春全、黄军的行为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宋伯伦团伙恶行
持枪射击酒店股东
1997年2月24日,被告人宋伯伦为帮何养(已判刑)、邓国平(另案处理)夺取博罗县石湾镇夜明珠大酒店的经营权,以便在该酒店开设游戏机室、赌档,将被告人王来兵及胡瑛、封有余、周青山(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召集到石湾镇密谋伤害夜明珠大酒店的股东曹某。当晚12时许,王、胡、封、周4人携带猎枪、斧头等作案工具,到夜明珠大酒店二楼歌舞厅,持枪射击、持斧头砍击被害人曹某、致被害人倒地后逃离现场。
为报私仇致残两人
2000年8月13日零时许,被告人宋伯伦、胡汉标到惠城区“夜猫的士高”玩时,与有矛盾的李某及被害人李某强、邱某、范某相遇,产生了报复二李的歹念,即用电话通知了被告人黄军、毛丙华等人,后经黄、毛等人召集到被告人方雄林等二十多人,各自携匕首、菜刀等作案工具,聚集到夜猫的士高。当日凌晨4时30分左右,在宋伯伦等人的指使下,被告人一伙持酒瓶、凳子、匕首、菜刀等对被害人李某强、邱某、范某进行殴打、刺戳、砍击,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后逃离现场。后经法医鉴定:范某所受损伤属重伤,达八级伤残;邱某的损伤属重伤,达九级伤残。
无事生非勒索7万
2001年3月份,被告人闵忠明伙同邓朋翔、陶健、王亮(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南海市经商量后,伪造黄红兵(另作处理)愿出8万元雇请邓朋翔、王虎(另作处理)等人殴打被害人张某以报复张抢走黄生意上客户的假象,勒索被害人张某并威逼张交出7万元作为平息此事的费用。被害人张某无奈将7万元交给了被告人闵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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