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三湘都市报》对这一问题进行报道后,国内著名职业打假人王海极其关注。他于7月30日风尘仆仆来长,为职业打假人张目。7月31日下午,《三湘都市报》记者对王海进行了专访。
“这是对法治社会的玷污和嘲弄”
王海说他已经注意到了《三湘都市报》关于“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的报道。他表示,虽然他早已声明不干买假索赔的“买卖”了,但是他认为,此次湖南继上海之后,再次掀起对职业打假人地位的大讨论,是件好事。“这一方面说明我们的消费维权行为,已经从感性维权行为飞跃到理性的思考上来了。这是一个大的进步。同时也可以通过此次讨论,使《消法》深入人心,使更多的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海认为,这次争议的关键是,如果知假买假者被排斥在消费者的行列之外,这就可能使得多年来对遏制假冒伪劣商品立下汗马功劳的知假买假行为,难以得到《消法》的保护,其结果是假冒伪劣商品的制售者们就此少了一个职业天敌。“因此认为知假买假者不应该受到《消法》保护的观点,是不负责任的。”
王海说,说知假买假者是消费者,这是法治社会对每个公民个人权利高度重视和完善保护的具体表现。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的合法财产占有、支配和使用的权利与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比如不允许买毒品),消费者有权决定自己购买多少商品,购买多少次商品,以及如何处置商品,这都是消费者的权利,不受任何人限制。截至目前为止,尚未有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否认消费者的这项权利。
然而,那些建议把知假买假者从消费者行列中排除出去的人,实际上就是审查我们花钱的主观意愿。很难想象,一个人如果买了假货,要去寻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时,应该首先接受其购买动机的审查,并以此确定其购买行为是为了“消费”还是“索赔”。这种行为是非常可怕的。王海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是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更是对法治社会的玷污和嘲弄。
“违法者付出的代价太低”
王海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除了明显的地摊货和盗版盘外(“那属于消费者喜欢的假货”),无论对商品了解多少,在商品没有拿出柜台进行检验或鉴定之前是不可能做到真正知假的。从法律上,区分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唯一区别是看购买后是否有经营行为。除此之外谁也不可能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买得多”、“重复购买”、“知假买假”或者“知情者”不是个人消费行为,也不能证明什么人不是消费者。
《消法》第49条出台的背景就是运用利益趋动机制调动普通消费者积极主动地同欺诈行为做斗争,这是类似于公安机关“悬赏缉凶”的做法,是一种“悬赏打假”的尝试。实践也的确证明,通过消费者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增加了卖假者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有助于减少欺诈,有利于社会公益,是惩罚不法经营者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诚然,主动同欺诈行为做斗争的消费者的确是突破了旧的消费者理论,但是作为一个民事特殊法的一个特殊条款,对消费者的概念应该有更新的理解。再者,理论和现实毕竟是有一定距离的,法律所能调整的只是有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就算人家不是旧理论上的消费者,谁能拿出证据证明人家不是消费者呢。
“中国之所以欺诈行为普遍,成为一种必然现象而不是偶然,就因为违法风险成本低,违法者付出的代价太低。”
“凭什么要给知假卖假亮红牌?”
王海说,假冒伪劣祸国殃民,广大消费者无不深恶痛绝,我们其实也可以从“职业打假人何去何从”的讨论中,深深地感触到社会舆论在一边倒的支持知假买假索赔行为,这与某些销售假劣商品的商家对此恨之入骨的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
目前我们的市场经济秩序还很乱,假冒伪劣仍在肆意横行,单靠行政执法机关的力量还是不够的,因此从法律上充分肯定和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这是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有效举措。如果这个时候给知假买假索赔行为亮红牌,是不合时宜的。
王海向记者透露,8月1日,他将在湖南卫视“入世中国”栏目与持不同观点者进行一次针锋相对的辩论,其目的就是想代表持有相同观点的消费者,发表自己的见解。(记者文华实习生张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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