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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改房 你有“第二住所”吗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1日16:16 无锡日报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无论是卖房的还是买房的,吃准相关政策法规是重要前提。否则,就算是两厢情愿的买卖,一旦触规,最终也是好事难成。一周前由崇安法院一审裁决的解除购房合同案,为锡城眼下红火的二手房交易敲了警钟。

  去年6月,通过房产中介公司,周老太的儿子黄某代表其母和外地来锡人员王某订立了购房合同,约定周老太在某新村201室的房改房出售给王某,包含屋内已安装的空调、热水
器和脱排油烟机,出售总价为8.1万元。签订合同时,周老太尚未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合同订立后,王某按约支付了购房定金一万元。同年7月,王又支付购房款2万元,周老太随即将201室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双方约定,正式办理过户手续后再付清余款。

  这桩一方诚心要卖、一方诚心想买的房屋交易,不料在最后一关“卡壳”。今年1月,周老太办理了201室的房屋所有权证。就在周、王两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告知房屋出售方周老太必须提供第二住所的证明。由于周老太售出房屋后一直租住私房,因此提供不出符合要求的证明,过户未能办成。老太无奈之下要求法院解除她与王某的购房协议,而王某则坚持要求老太履行合同。

  据法院调查,我市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市区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职工将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不再购房的,申请售房时应提交能满足该家庭成员人均不低于11平方米居住面积的第二住所的证明或全家迁出本市的证明。”而出售房改房者必须拥有“第二住所”的产权,或者“第二住所”是公有租赁房。从《办法》第五条可以看出,该规定是防止“职工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由于周老太不能提供“第二住所”的证明,法院最终判决解除周、王之间的购房合同,周老太退还王某3万元购房款,而入住已有一年的王某一家也被要求迁出201室,并支付相应房租。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买卖房改房务必谨慎,购房者应事先到房管部门咨询,掌握相关政策。同时,房产中介应充分履行职责,事先将政策、法规向买卖双方明示,并认真审核房屋的上市资格。(章莹 吴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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