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记者常爱玲)针对近日屡有发生的企业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以及破产企业职工权益
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级法院审理企业破
产案件的程序。
规定共106条,涉及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常见的14个问题。除关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 两个问题的内容属于对实
体法的解释外,其余各项均属于对程序法的解释,包括案件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
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破产终结等。
规定将于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此项规定的出台将“从制度上有效地制止破产逃债现象”
,并“更加有效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公正高效地审理此类案件奠定了法律基础
李国光说,借破产之机逃废债务的现象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较为常见,长期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此项规定除从
案件受理这个源头上制止破产逃债行为外,还规定在“发现企业有财产下落不明的,应将有关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材料,移送有
关国家机关”,以进一步防止债务人借申请破产进行逃债或逃避刑事责任追究。
规定还对企业职工等劳动主体给与特殊保护。李国光说,规定把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金、非正式职工的劳动
报酬和企业向职工收取的集资款,解释为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充分反映了对劳动者这样的弱势群体的保护,对维护社会稳
定有积极意义”。
据介绍,规定还从严格规范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建立破产监管与善后管理制度、确定
对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和措施、加大对直接责任人员破产法律责任的追究、完善破产财产分配方式、协调破产案件审
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这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88年《企业破产法》正式实施以来,第二次对该法进行全面系统的解释。
据介绍,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各地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逐年上升。
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从1990年的32件上升到1997年的4527件,8年间共计1.61万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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