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遗孀获得600元赔偿
晨报讯(记者颜斐)歌曲《解放区的天》明明是刘西林的作品,却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的光盘中被冠以“佚名
词曲”。昨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行为作出了侵权的判定,判决中唱总公司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署名错误的CD光盘
,向刘西林的遗孀胡守云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00元。
2001年“七一”前夕,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发行了一套《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经典歌曲纪念金碟》,其
中收录了刘西林创作的《解放区的天》,但歌曲的作者署名为“佚名词曲”。刘西林的遗孀胡守云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
偿经济损失两万元及精神损失一万元。
经查明,刘西林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会员,中唱公司经协会许可使用了涉案歌曲并支付了3000元作品使用费,
但在其提供的“使用音乐作品明细表”中却标明此歌的曲作者是陈志昂、词作者是佚名。法院认为,中唱公司出版发行的涉案
CD光盘未能给歌曲《解放区的天》的创作者以正确署名,侵害了刘西林对该作品的署名权,也造成音乐协会无法将稿酬转交
给真正的权利人。所以该公司应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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