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学校不发准考证
2001年9月,广西学生赵俊钧到中国管理软件学院计算机外语系学习,由学校组织参加文凭考试。在第一学期期
末考试前,赵俊钧报名参加2002年1月举行的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但是,到了考试时,赵俊钧却只拿到了去参加考
试的乘车证,学校没有通知他去拿准考证。
赵俊钧认为,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申办十佳民办大学,单方面阻止部分学生参加文凭考试,已构成欺诈,要求学校
退还学杂费5284元,双倍赔偿1056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学校:考生放弃了考试权
赵俊钧错过了考试,学校认为另有原因。就在报名考试期间,计算机外语系为提高考生文凭考试通过率,制定了“考
勤+成绩=报考”的制度。在制度中言明,在期末考试至文凭考试期间,无故旷课6学时,将取消文凭考试的资格。赵俊钧在
期末考试后无故旷课6次,违反了学校规定,学校作出了取消赵俊钧文凭考试资格的决定。后来,学校又同意赵俊钧参加考试
,为他办理了准考证并把乘车证交给他,准备等他向系里老师承认错误并做出书面保证后再发给他。但是赵俊钧没到系里承认
错误,学校也没有找到他,因而没有将准考证发给赵俊均。
法官:学校尽了责任
在此前就有考生杨易因为错失高考机会而起诉学校,但一审败诉。那么,考试权究竟该由谁说了算?
该案的主审法官孔军认为,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一项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尤其作为享有参加
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法律应予以保护。但是对于本案,孔军法官认为,学校在赵俊钧参加考试这一过程中,由于无
法找到赵俊钧本人,因而没有将准考证发给他本人,学校已尽到了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赵俊钧的诉讼请求。
赵俊钧的代理人在听到判决后向记者表示,赵俊钧一定会上诉。
晨报记者赵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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