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昨日获赔五千元精神损失费
晨报讯(记者颜斐)佟先生明明患的是胆结石,却被医院误诊为肝癌。病情确诊后,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
种医疗费用7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根据医疗纠纷举证倒置原则,判决医院败诉。佟先生获得精神损失费5000元。
去年1月16日,家住房山区的佟先生因咳嗽、发烧到丰台区某中心医院治疗。入院时,佟先生携带的其他医院拍摄
的CT片初步显示为“肝癌”。该院确认佟先生患有癌症,并进行了化疗栓塞术。此后,他又两次入住这家医院,均被诊断为
肝癌。医院甚至通知佟先生的家属准备后事。
被医院开出“死亡判决书”的佟先生并没有放弃治疗。去年底,他又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就诊。专家的会诊报告
让佟先生看到了生的希望。专家的诊断结果为胆总管结石。此后,北京友谊医院的CT报告也显示佟先生未见肿瘤性占位。今
年4月21日,丰台区卫生局鉴定丰台某中心医院的诊断错误。
佟先生因该医院仅根据外院提供的CT片便诊断他患肝癌,要求医院给个说法。而对方却答复说,佟先生在入院前后
,曾在北京两家医院做B超和CT检查,都初步诊断为“肝癌”,他们是根据他的病史、症状及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其患肝癌的
,不存在任何医疗过错。
佟先生接受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时,因坏死组织形成脓肿,他不得不在北京肿瘤医院做引流术。佟先生认为,医院的行
为侵犯了他的身体健康权,故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押金,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种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认为,在治疗过程中,中心医院轻信外院的“肝癌”检查结果,在诊断中没有进一步排除肝癌而进行介入治疗,
其行为给佟先生的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医院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使法院确信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差错,故判决
医院返还佟先生医疗费押金、赔偿误工费等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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