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探视权的实现不提倡强制执行,以避免对孩子心理造成伤害。最适宜的方法是双方协调,尽量尊重孩子的
意见。
两起案件:执行法官有点犯难
近日,石景山法院执行庭法官傅松碰上了两起棘手的执行案件。
今年5月14日,贾先生来到法院,对法官说:“我想带儿子回家住几天,但这孩子愣是不去。”原来,贾先生与刘
女士于2000年离婚,离婚时儿子才4岁,孩子同母亲生活在一起。作为孩子的父亲,平时他常到女方家看孩子,女方也很
配合。近来,孩子的爷爷奶奶很想孙子,想让贾先生把孩子接回家看看。但是,当贾先生提出要带孩子回家住几天时,6岁的
儿子却是死活不肯。贾先生没有办法,找到法院请求帮他实现探视权。
5月27日,一位姓甄的女士也到法院,说女儿的爷爷奶奶不让她依法院判决接孩子。甄女士与丈夫于1997年离
婚,离婚后孩子由甄女士抚养,1999年因为女方生活困难,孩子由男方抚养。随着孩子慢慢长大,甄女士探视女儿成了问
题。今年4月,甄女士就探视女儿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甄女士每周六探视女儿一次,每两周把孩子接走3个小时。判决生效
后,甄女士要把女儿接走,但孩子的爷爷奶奶不放心,哪儿也不让孩子去,要去只能到附近的居委会。
探望孩子:别忘关注孩子心理
我国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
利的方式、时间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有此规定,法律判决有了依据,但是实际执行判决却不容易。
傅松法官说,作为孩子父母的一方,在对方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应当配合。虽然依据法律,如果法院对行使探望权
有了明确的判决,一方不履行判决的,就要承担被拘留、罚款或训诫的责任。但是,在所执行的对象是孩子时,法院还是尽量
避免使用强制手段。因为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孩子的心理敏感,简单的强制方法很容易对孩子心理造成伤害。
执行探视:法官采取协调办法
傅松法官说,他们正在做双方的工作。对于贾先生,他们建议双方创造一些与孩子接触和沟通的机会。而对于甄女士
,他们也在做双方的工作。
曾审理新《婚姻法》后第一起探视权官司的西城法院法官万滨说,探视权的实现不应该提倡强制执行,而应该采取做
工作协调的方法。如果孩子已有了分析和认识事情的能力,在探视权的实现中要尊重孩子的意见。如果孩子不同意,就不应该
勉强。新《婚姻法》之所以规定探视权,主要目的还是为保护孩子成长、约束父母尽到抚养责任。晨报记者赵中鹏通讯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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