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7月31日,2002年河南省证券业协会年会暨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了《河南省证券业协会诚信责任不良行为40条》。
《40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不良行为:未经报批,擅自变相增设营业网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未按规定专户专存,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自己或亲友买卖证券,一个资金账户对应多个股票账户或一个股票账户对应多个资金账户;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 纵市场等等。
大会同时通过了《河南省证券业协会会员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罚程序》,对有不良行为的会员,有关部门将给予书面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移送监管部门处理等处分。(记者任国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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