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8月2日消息: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近日制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的意见》 ,规定新任县长不得“老家”为官。
根据规定,县处级(含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现 任县(市、区)及其以上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另外,该规定还指出,新提拔担任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职务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