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1日电 (高志海 李煦)广大消费者都知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寻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审结的一起案件却提醒某些“消费者”:必须是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才会依法受到“消法”保护。
北京市二中院依法审结的这起案件起因是,去年12月31日,孙先生在北京某购物中心 购买黑色派克笔300支,购物中心为孙先生开具发票,并注明:派克笔(黑)300支,单价35元,金额10500元,产地(美国)。孙先生称,购买这300支派克笔是自用,对每支笔35元的售价未产生质疑。
今年1月,孙先生起诉到一审法院称,在购买时服务员强调是美国原装进口,商品标签和开具的发票上都注明产地美国。但购买后,却发现所购的笔在外包装上无任何产品标识,属“三无产品”,于是要求购物中心出示这批笔的美国进口商品合法手续,遭到拒绝。由此,孙先生认为购物中心伪造产品产地,属欺诈行为,要求购物中心依据“消法”有关规定,双倍返还货款,承担诉讼费。
而购物中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称,孙先生在开具购物发票时一再要求服务员写“派克笔”,注明产地“美国”,服务员曾告知是上海合资生产的,不是美国生产的,不能写。孙先生却称是单位要求的,否则不能报销,也无法送人,并说与购物中心无关。因此,购物中心应孙先生要求开具了购物发票。后孙先生以此笔产地不是美国为由,要求赔偿。购物中心认为,孙先生的行为不符合“消法”的法律保护范围,不能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购物中心同意给孙先生退货,但不同意双倍返还货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购物中心给孙先生退货。孙先生对判决不服,以购物中心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为由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孙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300支派克笔是为生活需要购置的。因此,他与购物中心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这起案件不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有关规定。购物中心同意退货退款,应予准许,一审法院据此所做判决并无不妥。据此,二中院终审判决,购物中心返还孙先生1万余元货款,孙先生返还购物中心300只黑色派克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