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消息 中国台北“财政部”今天修正发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台湾地区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业者即日起可向台北“财政部”提出申请,但其投资相关事项,仍应符合有关在大陆地区投资的规定。
据“中央社”报道,规定中表明,保险业者在大陆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投资总额,与依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六规定投资保险相关事业,以及依保险业办理国外投资范围 及内容准则规定设立或投资国外保险公司的投资总额,三者并计不得超过保险业实收资本额减除累积亏损的余额百分之四十。
此外,保险业在大陆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加营运资金或增资,应再报经“财政部”许可。
财产保险业在大陆设立分公司,其承保业务应办妥再保险安排,且净自留保费收入不得超过营运资金的二倍;其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留比例,应受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为掌握保险业大陆分公司或子公司营运状况,业者须申报重大事项,且每年定期将实施内部稽核报告、会计师查核报告、营运状况资料,报“财政部”备查。
此外,为保障保险业股东及保户权益,大陆投资及各项财务业务信息揭露事宜,应符合人身保险财务业务报告编制准则及财产保险业财务业务报告编制准则规定,且公开发行股票的保险业应符合证券交易法有关一般性信息揭露的规定。
保险业申请在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资格条件,必须已在大陆地区设立办事处;实收资本额减除累积亏损的余额,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最低资本或资金最低规定,且具健全业务经营绩效及安全财务能力;最近三年无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前段规定情事,或已依规定完成增资;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规情事。
据悉,台北“财政部”目前已核准十四家产寿险公司赴大陆设立办事处,其中,国泰人寿、新光人寿、富邦产险及明台产险等四家业者已陆续在去年于北京、上海设立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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