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二日电官方媒体今天全文公布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该规定已经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中
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通过,并经国务院批准,自今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
资民航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规定称,外商投资中国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但禁止外
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规定称,外商投资方式包括: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
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及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规定说,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五。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
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
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规定还对其他有关内容做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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