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8月2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惠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备受媒体关注的2000年“7.3”普宁特大爆炸案进行终审宣判,以爆炸罪判处陆河县水唇镇原镇长彭振亚、原镇委书记彭国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罪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至15年(判决结果见附表)。
兴建电站引起纠纷镇长指使炸毁涵洞
经法院审理认定:广东省普宁市大坪镇于1992年间与深圳龙意成实业股份公司合作在与陆河县水唇镇交界地带的罗洞村参网坑兴建高湖电站,双方因此引起纠纷,广东省水利厅多次调解未果。2000年6月22日,省水利厅受省政府委托,向普宁市和陆河县口头宣布省政府的裁决,同意大坪镇兴建高湖水库及引水工程。同月23日下午,彭振亚在镇政府门口遇到彭隆相,便告知其省政府裁决结果,二人均表示不满。于是,彭振亚授意彭隆相组织人员炸毁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尔后,彭隆相伙同彭文锐、彭少清策谋爆炸之事,商定由彭文锐寻找实施爆炸的人选。彭及汀被找到后表示愿意实施爆炸,并共同商定具体爆炸事宜和酬金。同月27日上午,彭及汀等人通过彭文锐带路指认,察看了爆炸实施点。后彭隆相请示彭振亚、彭国裕后,商定实施爆炸,酬金人民币10000元,水唇镇政府支付8000元,罗洞村负责2000元,爆炸所需炸药、雷管、导火线由彭振亚负责落实。
同月28日,彭振亚指示欧阳仲达购买炸药、雷管、导火线,并讲明炸药等将用于爆炸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次日晚,欧阳仲达驾车到陆河县河口镇,以人民币1370元的价钱向无炸药销售资格的叶子尧买得炸药6箱(每箱24公斤)、雷管一盒、导火线500米。欧阳仲达买到炸药后,经请示彭振亚,先将炸药藏放于水唇镇政府办公楼一楼楼梯间,同月30日晚又按彭振亚吩咐,将炸药等物转移至水唇镇雷打石电站。交由彭召贤保管,并说明炸药用途。同年7月1日上午,彭召贤将放炸药的房间钥匙交给彭及汀,并催促彭及汀抓紧时间实施爆炸。当天晚上11时许,彭及汀伙同同案人彭锦放、彭景富(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雷打石电站载炸药准备前往实施爆炸,因彭锦放的摩托车出现故障而未能实施。
爆炸造成六人死亡经济损失三十余万
7月2日晚11时许,彭及汀、彭锦放、彭景富三人再次驾驶摩托车将炸药、雷管、导火线运至爆炸地点,然后徒步将炸药等物搬到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内,由彭锦放、彭景富将炸药、雷管装于距涵洞入水口约十米处,接上两条导火线拉到涵洞外小溪边田埂上,于3日凌晨1时许由彭锦放、彭景富点燃导火线后离开现场。凌晨5时55分,炸药爆炸,致涵洞入水口一端被炸塌。当日早上7时许,进入涵洞内查看的大坪镇高湖水电站职工房金茂及入洞救人的该镇水利所所长房尊光,水电站职工余新禄、房月云、房仲德和高塘凹自然村村长房伯放6人死亡,温武仲等27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死者均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湖水电站先期支付了抢救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共751010元。经普宁市价格事务所评估,被炸涵洞的经济损失为303158元。
2001年2月21日,惠州市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同年5月21日,对彭振亚、彭国裕等人均作出有罪的一审判决。一审宣判后,彭振亚、彭国裕、彭文锐、彭少清、彭召贤、彭仁厂分别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姓名 原任职务 终审判决结果
彭振亚 水唇镇镇长 无期徒刑
彭国裕 水唇镇镇委书记 无期徒刑
彭及汀 有期徒刑15年
彭隆相 罗洞村支部书记 有期徒刑15年
彭文锐 罗洞村村委委员 有期徒刑15年
叶子尧 有期徒刑10年
彭少清 罗洞村治保主任 有期徒刑9年
彭召贤 水唇镇雷打石电站站长 有期徒刑9年
欧阳仲达水唇镇副镇长 有期徒刑7年
彭仁厂 有期徒刑6年
记者曾庆春、通讯员曾求凡、实习生李宪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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