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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评不评“孩子烈士”是一个行政难局

http://www.sina.com.cn 2002年08月04日18:23 南方都市报

  □马少华

  湖南省衡阳市13岁的中学生丁中兴跳到河里,救起了一名落水的小学生,自己却沉入水中。尽管他的事迹得到了区政府、市教委、团市委的表彰和宣传,但衡阳市民政局还是没有批准关于追认他为革命烈士的申报---因为他未成年。

  此事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但我看了报道中引述的民政局不批准的理由,感到对此事的判断还没有那么简单。

  湖南省民政厅优抚处叶科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一种担心:“民政部门担心,对丁中兴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褒扬,可能会误导很多未成年人一看到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他们本身还是被监护对象,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由此可能会造成更多伤害。”

  政府褒扬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是客观存在,毋庸置疑的,这种引导作用也是政府褒扬的出发点。反对民政局决定的一种观点认为,“追认烈士仅是一种身后荣誉,并非利益激励。如果一个人本身缺乏强烈的道德意识,他难道就会为了一个烈士称号跳到水里去救人吗?”这个理由是不充分的,也是不负责任的。实际上,少年的行为———好的少年的行为———恰恰最容易受到精神激励而非利益激励。最容易涉险,最应该关心的,就是这样的少年。一个行政伦理的难题在于:对于那些最容易涉险的未成年人来讲,政府更应该对他们的安全负责,还是更应该对他们的道德修养负责?

  一项褒扬,既着眼于褒扬对象个人,也着眼于全社会。对于全社会来说,在这件事上所体现的政府责任,是对丁中兴之外,更多未成年人的关爱责任,不使他们轻易涉险。而问题在于:对于褒扬对象个人来说,这是不是一种个人权利,换言之,是不是政府义务?少年丁中兴,你说他应该涉险也好,不应该涉险也好,他已经牺牲了。这时候更应该关注的,是不是那些没有涉险、没有失去生命的孩子?可是一个孩子为救他人而牺牲,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完全的肯定,不能享受到依据行政规章所应该享受到的褒扬,这是不是一种不公平?

  这件事首先使我感到的是:行政的选择难局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行政伦理之难。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在对一些特殊对象的表彰方面屡经踟蹰,比如假释犯、在押犯人,而这次,却是一个清清白白、花朵一样的少年。其实,我过去就有这样的看法,政府何惜于“一张纸”呢?为什么不能让死者得到满足,生者得到安慰呢?限于法规条文,则无话可说,要是不限于法规条文呢?丁中兴追认烈士应该是不限于法规的,可又限于另一种行政伦理的考虑———对更多未成年人的引导作用。这样的难局,怎么办呢?在我看来,获得烈士的称号的政府褒扬,如果是当事人(当事者已死怎么办?)的一种权利,或者是其亲属可以代为主张的权利的话,那么应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诉诸法庭,由法庭来认定是不是权利。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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