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八月四日电(记者朱大强)经过八年的不懈努力,中国法律援助事业从无到有,各级法律援助机构逐步建
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队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制度日趋完善。目前,中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
据了解,司法部在一九九四年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同年,中国第一笔法律援助基
金——北京律师法律援助基金设立。一九九五年一月,中 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尔后,经过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律
师法对法律援助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并成立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一九九六年十一月,首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提出
,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全面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截至今年六月,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二千二百九十九个;现有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八千多名,其中五成为
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基本上担负起组织和实施法律援助的职能。
中国法律援助机构从中央到地方共分四级: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省级地方、地(市)级和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
中心。中央和省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行使管理职能;地(市)级和县(区)级地方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
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扩大,受援人数日益增多。自一九九七年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四百八十九
余万人次,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约六十三余万件,有近七十余万人次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中国法律援助工作基本上探索出一套符合本国国情的实施办法,确立了实施法律援助的统一申请、统一审查批
准、统一指派办案、统一监督的“四统一”原则。从今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统一法律援助文书格式工作;十四个省(
区)相继颁布了法律援助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关于法律援助的行政法规有望于今年底前出台,从而使中国法律援助事业正稳
步走向法制化轨道。
尽管中国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目前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仍然十分突出,资金短缺,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
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司法部提出,要调整法律援助力量,创造一种“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要把律师、公
证、基层法律服务、群众团体、院校的法律服务力量充分调动起来,为社会的困难群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政府法律援助的
主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体现为公民的一
项权利和政府应当履行的义务。非政府的法律援助的参与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团体对不同群体开展的维权活动和法律院校、民
间组织的社会公益服务。
同时,在全国范围继续清理无编制、无经费、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场所的法律援助机构,并严格禁止法律援助机构对
社会提供有偿服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正在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正在为广大人民群众立起一个维护合法权益的“保护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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