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4日讯 (记者 张向阳 实习生 高红日)日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两位市民就“华夏万通卡”的押金和起存金状告济南市公交公司、华夏银行济南分行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市民要求返还30元押金和10元起存金的请求被法院驳回,《华夏万通卡使用规定》中的部分条款被判决撤销。
对这一判决,济南市公交公司表示要提起上诉。该公司的王主任认为,目前很多消费 者把电子车票和电子月票混为一谈,华夏万通卡具有存储、取款、查询等多项功能,应该说是一种金融卡,乘车只是其中的一项用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卡一号的规定,该卡损坏、丢失后必须按照一定的手续进行补办。而电子月票出现此类情况就不需要这些手续,主要是它们负载的功能不同。
王主任还拿出省物价局、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其中第五条规定,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收费标准按照押金标准执行。其中还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因用户保管不善造成的遗失或损坏一律不退押金。因此,他认为万通卡的规定是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制定的。
记者采访了华夏银行济南分行的卢胜友处长,他对判决结果还算满意。
记者采访了提起诉讼的两位市民,李震仲先生认为,一审判决尽管只有部分胜诉,但对于公用事业的发展来说肯定是一种推动。对于公交公司的上诉,他表示欢迎,他认为这等于给市民再一次说话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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