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沈路涛)文化部日前修改并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经营演出方面除取消了营业性演出活动中对主体资格的所有制限制、全面对内开放外,还实现在演出市场资格准入和演出项目审批上一律平等,给予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平等待遇。
过去演出经纪机构区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澳门和 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签订引进或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活动;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而新的细则在经营权利和义务上取消了这种等级划分,同时根据资质的不同,保留了涉外演出公司和不涉外演出公司的区分。
按照修改后的细则,今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从业资质上,均将提高入市门槛。按照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涉外演出公司。演出公司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等经纪活动;涉外演出公司是指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设立演出公司应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2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人员;涉外演出公司应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5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3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及企业管理的专职人员,并且从事演出经营2年以上、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目的良好业绩;设立演出经纪公司应有2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名以上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业务人员、1名以上具有外语专业四级以上证书或同等学力的人员、取得专业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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