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沈路涛) 针对演出市场屡屡出现的演员罢演、公司倒卖批文、演出费用“三高”(高出场费、高场租、高票价)等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文化部日前修改并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除从提高入市条件入手促进规模竞争外,还全面推行签约制度,进一步强化演出市场的法治诚信意识。
原有细则只粗略地规定,营业性演出中,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 间应签订演出合同。而新修改颁布的细则在演出经营的各个环节强化了演出合同制度,努力用法治手段保障信用制度,规定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演出单位与有关的非演出单位之间应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对合同的签订和内容进行了可操作性的、详细的规定。
按照新细则,演出合同包括演出经营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场地租赁合同、演出器材租赁合同、演出赞助或投资合同等。应经过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细则还规定观众凭演出票券观看演出,禁止伪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在组台演出和涉外演出审批中,也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规定必须提供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而不仅仅是提供合同意向书。
细则规定,举办营业性演出需要通过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应在演出广告发布前,由文化行政部门核准。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参加演出活动,应征得所在单位书面同意,参加营业性演出的则应与所在单位签订合同。邀请个体演员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也应签订合同。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罢唱、票价畸高等演出风波,预防欺骗普通观众行为的发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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