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沈路涛) 目前,一些国有文艺团体和单位演员一边享受着国家的福利(包括工资以及医疗、分房等方面的福利),一边又单独擅自参加外单位组织的演出活动,个人获取高额的报酬,有的甚至还想方设法逃避本单位安排的文艺活动。文化部日前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从法律规章上首次对这种行为说“不”提供了法律依据。
按照细则规定,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这一条款给予演员所在单位一定的空间,支持单位为维护本部门利益而对日益泛滥的“一人两制”现象进行限制。
据了解,新组建的国家话剧院就采取了这种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演员外出参加演出必须取得单位的同意,并支付单位一定报酬方可进行,结果取得良好的效益。
按照规定,营业性组台演出必须有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个体演员、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申办个人演出证,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必须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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