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8月5日电(记者沈路涛) 按照文化部日前修改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性演出以及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
近些年“义演”不“义”,一些歌星演员从中获取高额报酬,引起普通观众的强烈不满。这一规定出台将遏制公益性演出被滥用的现象发生。
细则还规定,任何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活动,如需通过营业性演出方式进行,应委托演出公司承办,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演出的演出公司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给社会公益事业。演出公司不得从中获取利润。这里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捐赠款物和广告赞助收入等,必要的成本开支包括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等租用费、宣传费用等。公益性演出及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承办单位应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此外,细则还规定,在歌舞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场所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办理演出场所类演出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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